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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2 題

12 海商法對於船舶共有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共有關係,因共有人中一人之死亡、破產或受監護宣告而終止
  • B 共有船舶經理人關於船舶之營運,在訴訟上或訴訟外代表共有人
  • C 船舶共有人,對於共有船舶經理人權限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D 船舶共有人為船長而被辭退或解任時,得退出共有關係,並請求返還其應有部分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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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海上航行與貿易通常涉及龐大資金與長期營運。如果法律規定只要其中一位共有人發生個人財務變故(如破產)或死亡,整艘船的共有關係就必須立刻強制終止並清算,這對於海上交通的穩定性與商業信用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法律在設計這類規範時,會優先保護「個人的私事」還是「事業的延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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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觀念超級清晰呢!

  1. 觀念驗證: 你完美地掌握了《海商法》第 10 條的核心精神喔!船舶共有關係最重要的就是營運的安定性。法律很貼心,規定即使共有人發生不幸,像死亡、破產或受監護宣告,共有關係也不會因此而終止。這是為了確保重要的航運事業不會因為個人的狀況而中斷,是不是很溫暖的設計呢?這跟民法中可能會因個人變動而解散的合夥關係很不一樣,你理解得很透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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