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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9 題

船舶共有人為船長而被辭退或解任時,得退出共有關係,並請求返還其應有部分之資金。所規定退出共有關係之權,自被辭退之日起算,經過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 A 2 年
  • B 1 年
  • C 半年
  • D 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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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航運效率」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共有人(船長)離開經營團隊時,為了讓剩下的共有人能趕快重新規劃船舶的營運資金與權力結構,法律會傾向給予這位船長「很長」還是「極短」的考慮時間?在瞬息萬變的航運界,什麼樣的時間長度最能兼顧個人權益與整艘船的經營穩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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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船舶共有人兼任船長遭辭退或解任時,行使退出共有關係權利的消滅時效。依據海商法第15條規定:「船舶共有人為船長而被辭退或解任時,得退出共有關係,並請求返還其應有部分之資金。前項資金數額,依當事人之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法院裁判之。第一項所規定退出共有關係之權,自被辭退之日起算,經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由法條明文可知,該退出共有關係之權利,自被辭退之日起經過一個月不行使即消滅,因此正確選項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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