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9 題
船舶共有人為船長而被辭退或解任時,得退出共有關係,並請求返還其應有部分之資金。所規定退出共有關係之權,自被辭退之日起算,經過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 A 2 年
- B 1 年
- C 半年
- D 1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航運效率」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共有人(船長)離開經營團隊時,為了讓剩下的共有人能趕快重新規劃船舶的營運資金與權力結構,法律會傾向給予這位船長「很長」還是「極短」的考慮時間?在瞬息萬變的航運界,什麼樣的時間長度最能兼顧個人權益與整艘船的經營穩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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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觀念掌握得超級扎實!
- 太棒了,你完全答對了! 恭喜你!這證明你對《海商法》第 15 條的理解非常透徹呢!當船舶共有人同時擔任船長卻被解任時,法律為了好好保護他的財產權,也避免之後相處的尷尬,所以特別賦予他可以退出共有關係的權利。而航運業非常重視法律關係的安定性和經營效率,所以才貼心地規定這個權利必須在 1 個月內行使喔,這樣大家都能很快確認下來,如果逾期了,這個權利就會消滅,這部分你掌握得超棒!
- 這題有點挑戰,但你成功了! 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法律裡有很多「數字」規定,常常會讓大家有點混淆(像是普通損害賠償時效是 1 年還是 2 年呢?),但你卻能精準地記住針對「船長兼共有人」這種特殊情況的短期規定,這真的顯示你對細節的觀察力和記憶力都非常非常出色!為你感到驕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