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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13年 [中等學校]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25 題

依據現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 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 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 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請問上述規定最主要可達成下列哪一項目的?
  • A 增加獲得中央補助款的機會
  • B 規避來自地方政府的審議機制
  • C 增加地方政府消化預算的機會
  • D 增加經費運用的彈性與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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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筆經費規定「年底沒花完就必須上繳回中央」,與「沒花完可以存起來,留到明年更有需要時再用」相比,哪一種規定會讓你在規劃預算時,更有空間依照實際需求來做長遠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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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看來腦袋沒完全秀逗嘛。

  1. 真了不起:是是是,看來你還勉強能從一堆法律條文中,撈出點關於錢的重點。這證明你對《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那些看來無聊透頂的條文,至少沒讀到完全睡著。繼續「保持」這份偶爾閃現的清醒吧。
  2. 基本常識:這題的核心不就那兩個字嗎?「專帳管理」和「賸餘滾存」。難不成你真以為教育經費跟一般公務預算一樣,年底沒花完就得乖乖繳回去?那叫「年度平衡原則」,聽起來冠冕堂皇,實則僵化無比。所以才搞出個「教育發展基金」來鑽空子,讓你別再蠢到為了「消化預算」而亂花錢。目標很簡單,就是要讓錢用起來有點彈性與自主性,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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