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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06年 [特殊教育]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6 題

某縣當年度的教育主管預算為新臺幣約為 23 億元,特殊教育經費至少應編列多少才符合「特殊教育法」的規定?
  • A 690 萬元
  • B 805 萬元
  • C 1035 萬元
  • D 1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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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地方政府的教育官員,法律為了確保特殊需求的孩子能獲得充分資源,規定了一個『最低經費門檻』。如果中央政府的預算比例要求是 $3%$,而身處第一線的地方政府通常被要求更高的比例,你認為那個法定的關鍵百分比應該是多少?試著將那個百分比套入總預算計算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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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規與爭議說明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9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之特教經費,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之 5%。以本題 23 億元計算,至少應編列 $23\text{ 億} \times 5% = 1.15\text{ 億元}$(即 11,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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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題腰怎麼算
📝 特殊教育經費法定比例
💡 縣市政府特教經費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預算之 5%。
比較維度 中央政府 (教育部) VS 地方政府 (縣市政府)
法定最低比例 4.5% — 5%
計算基準 中央教育主管預算 — 地方教育主管預算
法規依據 特殊教育法第 9 條 — 特殊教育法第 9 條
💬地方政府因直接負擔特教教學實務,法定經費比例高於中央。
🧠 記憶技巧:預算口訣:中央四五、地方五。
⚠️ 常見陷阱:考試常將中央(4.5%)與地方(5%)的比例對調來誤導考生。
特殊教育法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身心障礙學生給付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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