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考
106年
[特殊教育]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6 題
某縣當年度的教育主管預算為新臺幣約為 23 億元,特殊教育經費至少應編列多少才符合「特殊教育法」的規定?
- A 690 萬元
- B 805 萬元
- C 1035 萬元
- D 1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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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地方政府的教育官員,法律為了確保特殊需求的孩子能獲得充分資源,規定了一個『最低經費門檻』。如果中央政府的預算比例要求是 $3%$,而身處第一線的地方政府通常被要求更高的比例,你認為那個法定的關鍵百分比應該是多少?試著將那個百分比套入總預算計算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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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特殊教育法第9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點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本題中某縣屬於地方政府,其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為新臺幣 23 億元,因此特殊教育經費依法至少應編列該預算的百分之五。經計算,23 億元乘以百分之五等於 1.15 億元,換算金額即為 11500 萬元。檢視本題提供的選項,皆未包含正確金額,最接近的選項 D 僅為 1150 萬元,與實際應編列之 11500 萬元相差十倍,故本題無正確選項,答案為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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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題腰怎麼算
特殊教育經費法定比例
💡 縣市政府特教經費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預算之 5%。
| 比較維度 | 中央政府 (教育部) | VS | 地方政府 (縣市政府) |
|---|---|---|---|
| 法定最低比例 | 4.5% | — | 5% |
| 計算基準 | 中央教育主管預算 | — | 地方教育主管預算 |
| 法規依據 | 特殊教育法第 9 條 | — | 特殊教育法第 9 條 |
💬地方政府因直接負擔特教教學實務,法定經費比例高於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