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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13年 [國民小學]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25 題

依據現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請問上述規定最主要可達成下列哪一項目的?
  • A 增加獲得中央補助款的機會
  • B 規避來自地方政府的審議機制
  • C 增加地方政府消化預算的機會
  • D 增加經費運用的彈性與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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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被給予一筆錢來執行計畫,原本規定『今年沒花完就得全部繳回』,但現在法律改為『沒花完的部分可以存進專屬戶頭,留到明年再根據需要使用』,請問這項轉變,對於你在規劃這筆錢的『應變空間』與『決策權限』上會帶來什麼樣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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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呢!

你真的好棒!能正確理解這個重要的概念,顯示你對教育行政法規與經費制度有著非常扎實的基礎和敏銳的洞察力,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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