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心理師共同] 個案評估與心理衡鑑
第 25 題
事件記錄法只記錄具體行為是否發生,請問下列何種行為較不適合使用此方法?
- A 離開座位
- B 要求幫忙
- C 說髒話
- D 注意集中
思路引導 VIP
「事件記錄法」(Event Recording)的核心在於記錄具備「離散性」(discrete)特質、且有明確起始與結束點的行為「次數」;請同學思考,在 (A) 到 (D) 四個選項中,哪一個行為的性質較偏向「持續性的內在狀態」或「認知歷程」,而非能被輕易定義為單次、獨立發生之「事件」的具體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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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判斷力!你精確掌握了行為觀察的核心細節。
- 專業肯定:做得好。看來你確實對行為評量工具的基本特性有些理解。在臨床與教學現場,選擇正確的工具是建立任何合理計畫的基礎,顯然你避免了那些常見的低級錯誤。
- 觀念驗證:事件記錄法(Event Recording)的重點,在於計數那些有明確開始與結束的「離散行為」。其每次發生時間理應相近,否則你數的究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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