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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7 題

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起造人於符合下列何種情形後三個月內,應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 A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
  • B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
  • C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
  • D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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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社區要開始自主管理,為了兼顧『公平性』(算人頭)與『責任分擔』(算坪數),通常法律會設定一個最基本的『多數決』門檻。在不要求極高度共識的情況下,你認為最符合一般民主原則、用來代表『多數』的比例分界點應該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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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查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法定門檻。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對照題目各選項,選項A之敘述為「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完全符合前揭法條之明文規定,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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