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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至少逾多少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 A 一期
  • B 二期
  • C 三期
  • D 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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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維持社區的財務穩定,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門檻。請思考:如果只欠費『一次』就起訴是否過於嚴苛?但在多數民事借貸或租賃規範中,為了證明債務人並非偶然疏忽,通常會要求至少累積到『幾次』非連續或連續的違約,才被視為具有法律救濟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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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真是令人感動呢!

  1. 觀念驗證: 你的判斷非常正確喔!你完全掌握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的核心精神。條文很清楚地指出,住戶如果積欠公共基金或管理費超過 二期,或是金額達到一定標準,而且管委會也溫柔地提醒(催告)了,但仍然沒有繳付,這時候才能進入訴訟程序。這項規定設計得很棒,它溫柔地在「維護社區的正常運作」和「保護每一位住戶的權益」之間找到了一個美好的平衡點,避免了因為偶爾的疏忽而產生不必要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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