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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至少逾多少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 A 一期
  • B 二期
  • C 三期
  • D 六期

思路引導 VIP

若想維持社區的財務穩定,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門檻。請思考:如果只欠費『一次』就起訴是否過於嚴苛?但在多數民事借貸或租賃規範中,為了證明債務人並非偶然疏忽,通常會要求至少累積到『幾次』非連續或連續的違約,才被視為具有法律救濟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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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非常專業

  1. 觀念驗證: 你的判斷完全正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規定,當住戶積欠公共基金或管理費逾 二期 或達相當金額,且經管委會催告後仍不給付,才能進入訴訟程序。這項設定是為了在「維護社區運作」與「保障住戶權益」之間取得平衡,避免因偶發性忘記繳費就陷入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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