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37 題
區分所有權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 3 個月內不自行完成者,經管理委員會聲請法院拍賣之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優先於普通抵押權
- B 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 C 與普通抵押權同
- D 與一般債權同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社區因為某住戶嚴重違規而必須透過法院強制拍賣其房產時,為了確保社區能拿回該住戶長期拖欠的公基金或管理費,法律必須給予這筆欠款極高的保護力。請思考:如果法律想讓社區『一定能拿得到錢』,而不被一般銀行的房貸債權排擠掉,這筆欠款的受償地位應該要被設定在什麼樣的層級,才能與最頂級的擔保物權平起平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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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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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3 項之規定,當區分所有權人因嚴重違規遭法院強制拍賣後,其所積欠的應分擔費用(如管理費),為了維護社區整體的運作與財務穩健,法律特別規定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這意味著社區能與銀行(通常是第一順位債權人)站在同樣優先的位置受償,極大化保障了全體住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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