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應經下列何種程序,始得供營業使用?
- A 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許可函
- B 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C 依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決定
- D 依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鄰近之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空間的使用方式會直接影響全體住戶的環境與利益,在法律邏輯上,你認為這類涉及「權利變更」的大事,應該交由少數的「執行人員」決定,還是由全體業主共同制定的「社區最高自治憲法」來決定,才具備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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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寓大廈之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供營業使用之合法程序。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根據上述法條但書之明確規範可知,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若要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供營業使用,必須具備的程序為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始得為之,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