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3 題
約定專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請問,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維護、修繕約定專用部分,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後為之
- B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C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約定專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 D 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住戶急需修繕家中漏水,但維修孔剛好在公共走道的天花板內,若法律強制規定必須先召開「全體住戶大會」並取得過半數同意後才能動工,這在實務維護上會產生什麼樣的困難?法律在保障『個人財產修繕權』與『公共行政程序』之間,通常會如何取捨效率與門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關於住戶維護與修繕約定專用部分之規範,選項 A 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一項第四款明文規定,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因此,當住戶為了維護或修繕約定專用部分而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依法僅須經過「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即可,而非如選項 A 所述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基於上述法條明確規範,選項 A 的敘述與法條不符,屬錯誤敘述,為本題應選之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