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關於共用部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 B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 C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D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管理委員會之決定為之
思路引導 VIP
當一項工程涉及建築物的整體結構變動或需要大筆經費支出,進而直接影響所有住戶的財產權益時,你認為法律會將這種「重大決策權」交給負責處理日常瑣事的代表單位,還是應該回歸到全體產權所有人共同議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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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執行機構」與「決議機構」的權限差異,這顯示你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核心精神掌握得非常扎實。
- 觀念驗證: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共用部分的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涉及所有權人的重大財產權益。依據本條例第 11 條規定,此類重大變更必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非僅由負責日常事務執行的「管理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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