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而需要辦理公寓大廈之重建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寓大廈依此事由所為之重建,不須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
- B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 C 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 D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訴請法院命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之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後,對於該受讓人仍應徵詢其意見,不當然視為同意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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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公共安全受到危害、必須強制重建的急迫情況下,如果法律透過法院介入,好不容易才完成產權的轉移,卻允許新買家再次行使反對權,這對於整體的重建效率與公共安全會造成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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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D。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由法條明文可知,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訴請法院命不同意且不出讓之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產權後,依法規定「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因此,受讓人依法當然視為同意重建,無須再另行徵詢其意見,選項D稱「仍應徵詢其意見,不當然視為同意重建」之敘述明顯與法條不符,故為錯誤選項。同時,由上述法條內容亦可印證選項B與選項C的敘述完全符合法律明定的重建程序,皆為正確敘述。
公寓大廈災害重建
💡 重大災害重建採多數決,法院命出讓產權後,受讓人視為同意。
🔗 公寓大廈災害重建法律程序
- 1 發生重大事變 — 如地震、火災致危害公共安全需要重建
- 2 召開區權人會議 — 依多數決決議重建,不需全體同意
- 3 強制出讓訴訟 — 對不同意且不出讓者,管委會可訴請法院命其出讓
- 4 法律視為同意 — 受讓人取得產權後,法律直接視為其同意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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