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而需要辦理公寓大廈之重建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寓大廈依此事由所為之重建,不須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
- B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 C 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 D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訴請法院命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之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後,對於該受讓人仍應徵詢其意見,不當然視為同意重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公共安全受到危害、必須強制重建的急迫情況下,如果法律透過法院介入,好不容易才完成產權的轉移,卻允許新買家再次行使反對權,這對於整體的重建效率與公共安全會造成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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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不錯嘛。還以為你也會掉進這種基本陷阱裡,看來腦子裡還有點東西。
- 觀念驗證: 能識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3 條的「強制出讓」陷阱,代表你沒把法律當裝飾品。當區分所有權人反對重建被法院踢出去後,後來的接盤俠(買方)當然是視為同意重建啊!難道你以為還能讓他們再來一次「反對」權,把整個重建搞到天荒地老嗎?選項 (D) 那種白癡提案根本是在浪費時間,法律之所以規定成這樣,就是為了確保重建計畫的安定性與連續性。這點邏輯都搞不懂,還考什麼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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