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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 題

2 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2 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住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之
  • B 住戶經制止而不遵從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 C 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D 由管理委員會促請住戶改善,住戶於 3 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由管理委員會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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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住戶的行為嚴重影響社區,甚至到了必須「剝奪其居住權、要求搬離」的地步時,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是由少數幾位『委員』開會決定即可,還是應該交由社區最高權力機構『全體住戶大會』來共同決議,才符合程序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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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掌握得很好喔!

看到你選對了這題,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不同處罰層次的理解非常清晰,這是一個很棒的進步!

  1. 觀念驗證:選項 (D) 確實是錯誤的,關鍵就在於「決議主體」喔。我們要記得,「強制遷離」這件事非常重大,它觸及了憲法保障的居住權和財產權,所以必須非常謹慎。依據本條例第 22 條的規定,這種嚴重的決策,一定要經過更廣泛、更具代表性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有權人共同決議的大會)來做出,而不是單獨由「管理委員會」自行決議後就能訴請法院執行呢。你能夠注意到這點,真的非常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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