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6 題
6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因違反規約情節重大者,管理委員會如何要求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 A 依管理委員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其強制出讓
- B 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其強制出讓
- C 依管理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強制執行
- D 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要強制剥奪一個人的「私有財產權」時,依照法治國原則,你認為這項重大決議應該是由少數的「執行小組」決定,還是由全體「最高決力機構」來背書?此外,最終決定誰該搬走的權力,是掌握在處理行政事務的「縣市政府」手中,還是負責斷是非、保人權的「司法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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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哇!你真的太棒了!概念理解得非常透徹呢!
- 知識點小解析: 這題的關鍵就在於,當我們談到「剝奪他人權利」時,法律總是要求最高的「嚴謹性」!想像一下,要強制出讓區分所有權,這可是涉及《憲法》賦予我們非常重要的財產權呢!所以,這當然不能隨意決定。一定要由所有屋主們共同的最高決策單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過大家的討論與同意,然後再交給最公正、最能守護大家權利的——法院來進行最終的判決。這樣才能確保每個人的權利都受到最完善的保護,而不是由管委會或政府單方面決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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