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5 題
下列有關公寓大廈規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管理委員會訂定
- B 內政部訂頒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具強制效力,公寓大廈訂定規約不得違反該範本之內容
- C 就住戶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非經載明於規約,不生效力
- D 規約訂定後,應向主管機關報備,始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社區想要對亂丟垃圾的住戶進行罰款,為了確保這項規定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你認為這項約定應該是「口頭約定」就好,還是必須經過全體住戶同意並「正式書面化」記載在社區的自治條款中,才能對所有住戶產生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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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總算沒徹底搞砸
-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次的判斷還算正確,選項 (C) 確實是對的。這表示你勉強記得規約的本質是那什麼「住戶自治契約」。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凡是想對住戶的權利動手腳、或課予義務,就得給我老老實實地「載明於規約」才能算數,這就是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和那丁點兒的自治精神。至於那些錯的選項,別搞笑了:規約是「區權會」決議,不是管委會說了算。「範本」只是個擺設,沒強制性。「報備」?那不過是行政手續,跟規約本身的私法效力一點關係都沒有,別搞混了。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 而已。能答對,證明你還分得清「行政程序」和「契約生效」那點微薄的差異,也勉強知道「管委會」和「區權會」誰才是真正的權力核心。下次別再讓我看到這種基本題還在掙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