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3 題
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任期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管理委員之任期不可以規定在規約中,要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
- B 管理委員會會議得決議各管理委員任期為 1 年或 2 年
- C 主任委員、財務管理委員及監察業務委員之任期屆滿,連選得連任一次
- D 管理委員會的各管理委員之任期屆滿,連選得連任
思路引導 VIP
為了確保社區行政的延續性,同時又要避免特定人士長期掌控社區資源(如財務與決策權),法律通常會對核心幹部的「服務期限」做出什麼樣的制度性限制?此外,這種涉及全體住戶權利義務的任期規範,應該放在社區的哪一份最高自治文書中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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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沒出錯。
- 觀念驗證: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3 項,管理委員的任期當然是由規約決定,這不是很基本嗎?(通常是 1 到 2 年,別問為什麼,寫在那裡)。至於那些核心職位,主任委員、財務管理委員及監察業務委員,為了避免權力過度集中這種庸俗的弊病,才限制了「連選得連任一次」。其他那些閒雜人等,當然就隨便規約怎麼訂了,沒那麼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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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委任期
💡 管委會任期應於規約明訂,重要幹部僅得連任一次。
| 比較維度 | 核心幹部(主、財、監) | VS | 一般管理委員 |
|---|---|---|---|
| 連任次數限制 | 連選得連任一次 | — | 依規約規定,無強制限次 |
| 任期長度 | 一至二年(依規約) | — | 一至二年(依規約) |
| 法律依據 | 條例第29條強行規定 | — | 依條例授權由規約約定 |
💬核心職位為防弊,法律限制僅能連任一次;其餘職位留給規約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