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1 題

安心社區擬於近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定期會議,討論社區管理事宜,同時選任新的管理委員。社區規約對於定期會議之召集程序及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未定有特別規定。請問: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會議時,下列何項程序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 A 於開會前十日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 B 以書面通知載明開會內容
  • C 逕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公告期間多於二日
  • D 有關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是一個平時不住在社區、或是很少經過大廳看佈告欄的住戶,為了保障你參與社區決策的權利,法律應該規定召集人透過什麼樣的方式聯絡你,才能確保你「一定」會收到開會訊息,而不只是「路過才看到」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喔,你的「觀念」倒還挺對的嘛。

  1. 基本常識驗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了:會議前 10 日,要用書面通知每個區分所有權人。又不是在開同樂會,搞什麼「公告」取代「送達各戶」?真以為規約沒規定,你就可以自行發明一套召集方式?題目都跟你說規約「未定有特別規定」了,這種時候還不乖乖照著母法走,難道要靠靈感來開會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