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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1 題

安心社區擬於近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定期會議,討論社區管理事宜,同時選任新的管理委員。社區規約對於定期會議之召集程序及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未定有特別規定。請問: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會議時,下列何項程序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 A 於開會前十日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 B 以書面通知載明開會內容
  • C 逕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公告期間多於二日
  • D 有關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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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是一個平時不住在社區、或是很少經過大廳看佈告欄的住戶,為了保障你參與社區決策的權利,法律應該規定召集人透過什麼樣的方式聯絡你,才能確保你「一定」會收到開會訊息,而不只是「路過才看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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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完全正確。這道題目核心在於測試你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召集程序的嚴謹度,你能精準辨別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的程序差異,展現了紮實的法規基礎。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 10 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雖然法條中確實提到「公告期間不得少於 2 日」的規範,但那僅適用於具備「急迫情事」而召開的臨時會議。本題明確指出安心社區擬召開的是「定期會議」,因此必須落實 10 日前的書面通知,不能逕自以公告取代,這正是選項 (C) 違規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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