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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4 題

有關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特別生效要件,下列何者正確?
  • A 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住戶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住戶同意
  • B 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
  • C 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D 共用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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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集體會議中,多數人投票決定要將「原本屬於你個人私有、可以鎖起來自用的空間」變更為「全體住戶都能進入使用的公共空間」,從保護個人基本財產權的角度思考,除了大家投票表決之外,還應該額外取得誰的點頭同意,這項決議才具備法律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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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核心邏輯在於**「私人財產權的保護」。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涉及到將個人的專有部分變更為大家都能用的約定共用部分**時,這等同於限縮了個人的產權行使。基於法律對私人財產的尊重,這種決議「非經該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同意,不生效力」。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必須精確區分「約定專用」與「約定共用」在法律程序上的差異。選項 A、B、D 雖看似合理,但在法律細節或權利主體上均有細微瑕疵,唯有 (C) 完美對應法條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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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錯在哪
📝 區分所有權會議特別要件
💡 涉及特定人權益之決議,除會議通過外尚須當事人同意。
比較維度 一般管理決議 VS 特定權益變更決議
生效要件 符合法律規定之多數決 — 決議外,須特定人同意
典型案例 社區修繕、管理費調整 — 專有變共用、屋頂裝基地台
保護對象 社區全體公共利益 — 特定住戶之財產權
💬當決議事項直接侵害特定人專有權益時,不得僅以多數決為之。
🧠 記憶技巧:動到誰的房,誰就要點頭;多數不能暴力,權益要有保障。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社區所有事項皆可透過「多數決」強行通過,忽略法律對特定私人權益的保障。
區分所有權 約定專用與約定共用 管理委員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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