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4 題
有關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修繕義務及費用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專有部分之修繕,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 B 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 C 共用部分之修繕,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D 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大樓的公用電梯被某位住戶不小心撞壞了,從「社區公共安全」與「施工品質一致性」的角度來看,是由該住戶私下找水電工進場修理比較妥當,還是由管委會統一發包監督、事後再向該住戶收錢比較合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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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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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識破了選項中的文字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極為細膩的權責區分,你能答對代表對於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共用部分修繕的權責歸屬
根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 之規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及維護,原則上統一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選項 (C) 的錯誤點在於:即便修繕事由是「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法律規定的**執行主體(誰來做)依然是管理委員會,只是費用負擔(誰出錢)**轉嫁給該住戶。這種設計是為了確保大廈共用設施的修繕品質與施工標準能維持一致,避免住戶自行找人施工反而破壞整體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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