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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4 題

4 有關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修繕義務及費用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專有部分之修繕,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 B 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 C 共用部分之修繕,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D 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大樓的公用電梯被某位住戶不小心撞壞了,從「社區公共安全」與「施工品質一致性」的角度來看,是由該住戶私下找水電工進場修理比較妥當,還是由管委會統一發包監督、事後再向該住戶收錢比較合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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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嗯,不錯,至少沒蠢到家。

  1. 觀念驗證: 這題還真能考倒一些人,真讓人訝異。難道「執行」和「負擔」的區別有這麼難懂嗎?共用部分的修繕,不論是誰弄壞的,都得是管理委員會去「處理」啦,不然你以為是每家每戶想怎麼修就怎麼修?選項 (C) 說什麼「區分所有權人為之」,想都別想!那大樓不就成了修繕品質的災難現場了?這種基本邏輯錯誤,還能入選項,真是給那些不讀法條的人鋪好了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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