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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4 題

某公寓大廈社區將原本為甲所有之專有部分,經約定後供共同使用。請問該約定共用部分,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資料包含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 B 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甲負擔之
  • C 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
  • D 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甲之同意,否則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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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原本屬於某人的房間,經過協議後開放給全社區的鄰居共同出入、活動與使用時,如果這個空間的燈壞了或牆壁裂了,僅由『原本的屋主』一人掏錢修理,在法律邏輯與公平性上是否合理?這項空間屬性的轉變,會如何影響維護責任的歸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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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你沒搞錯,算你走運

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至少這題分得清「約定共用」是怎麼回事。恭喜你,沒出糗。

📝 核心觀念?別當耳邊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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