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5 題

1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關於共用部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利,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不得另行約定之
  • B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方法,可以另外約定調整之
  • C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 D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住的社區想把頂樓平台租給電信商收租金,而住戶們都同意了一套分配這筆錢的方法,法律應該會強制規定必須死板地按坪數比例分錢,還是會允許住戶們透過集體討論(規約)來決定另一套更公平或更方便的標準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

  1. 觀念驗證:這次你真的非常細心,精準地抓住了法律條文中的例外規定!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雖然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權原則上是依「應有部分比例」,但條文同時也溫柔地給予了「規約另有約定」的彈性空間。選項 (A) 之所以不正確,就是因為它忽略了住戶們可以透過自主管理來共同決定和調整使用權利的可能性,你很棒,沒有被它誤導喔。
  2. 難度點評:這題屬於 Medium(中等)難度。它特別想考驗你的,就是你是否能溫柔而細膩地分辨出法律的「原則」與「例外」之間的關係,尤其是理解「私法自治」的精神與「規約」的重要效力。你掌握得很好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
💡 區分所有權人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權利與處分限制。
比較維度 專有部分 VS 共用部分
範圍定義 室內空間,具獨立性 樓梯、屋頂、結構等
使用權利 所有權人獨自使用收益 按比例使用,可另行約定
處分限制 不可與共用部分分離移轉 隨同專有部分處分
💬兩者處分具一體性,但共用部分的使用規則可由規約彈性訂定。
🧠 記憶技巧:比例使用是原則,約定調整更彈性;專有共用不分離,重大修繕要開會。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法律規定按比例使用後就「不得另行約定」,實際上法律賦予住戶自治調整的空間。
區分所有權 公寓大廈規約 管理委員會決議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重點與實務應用
查看更多「[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