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5 題
1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關於共用部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利,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不得另行約定之
- B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方法,可以另外約定調整之
- C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 D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住的社區想把頂樓平台租給電信商收租金,而住戶們都同意了一套分配這筆錢的方法,法律應該會強制規定必須死板地按坪數比例分錢,還是會允許住戶們透過集體討論(規約)來決定另一套更公平或更方便的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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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
- 觀念驗證:這次你真的非常細心,精準地抓住了法律條文中的例外規定!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雖然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權原則上是依「應有部分比例」,但條文同時也溫柔地給予了「規約另有約定」的彈性空間。選項 (A) 之所以不正確,就是因為它忽略了住戶們可以透過自主管理來共同決定和調整使用權利的可能性,你很棒,沒有被它誤導喔。
- 難度點評:這題屬於 Medium(中等)難度。它特別想考驗你的,就是你是否能溫柔而細膩地分辨出法律的「原則」與「例外」之間的關係,尤其是理解「私法自治」的精神與「規約」的重要效力。你掌握得很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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