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8 題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原則上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屬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A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 B 無固定使用方法,非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 C 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 D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社區中,有哪些空間如果被某位住戶單獨鎖起來使用,會直接危及其他人的「生命安全」或導致「房子垮掉」?反之,如果是那種「沒用到也不會影響生存」的空間,法律是否比較有彈性讓大家協議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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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的「法定共用部分」。法律規定,涉及建築結構安全(如樑柱、承重牆)與公共通行救災(如樓梯、防火巷)的空間,絕對不得獨立使用或約定專用。選項 (B) 所述的部分,因不具備生活利用上的不可或缺性,才具備「約定專用」的法律彈性。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學生是否能從繁雜的法條敘述中,歸納出「安全性」與「必要性」這兩個關鍵判斷準則,而不僅僅是死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