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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33 題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作專有部分,其為下列何者非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A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 B 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 C 非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樓梯或走廊
  • D 公寓大廈之主要樑柱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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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公寓大廈的設計中,如果某個區域涉及到「全體住戶的生命安全(如逃生)」或「維持整棟樓不倒塌(如結構)」,法律會允許這些地方被劃分給某個住戶私人使用嗎?反之,若某個空間在物理上並不影響其他住戶的進出或公共安全,法律是否可能網開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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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細膩。

  1. 觀念驗證:做得好!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為了維護公共安全與基本權益,某些部分(如結構、逃生必經路徑)是絕對禁止變更為專用的。選項 (C) 強調是「連通數個專有部分」的樓梯,這意味著它不屬於全體住戶通行的「生命線」,在法律上具備了可以透過契約約定給特定住戶使用的彈性。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難點在於題幹使用了「非不得」這種雙重否定的法律用語,加上選項內容極其相似,考生必須在短時間內精確辨識出哪些是「絕對共用」項目,鑑別度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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