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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33 題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作專有部分,其為下列何者非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A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 B 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 C 非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樓梯或走廊
  • D 公寓大廈之主要樑柱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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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公寓大廈的設計中,如果某個區域涉及到「全體住戶的生命安全(如逃生)」或「維持整棟樓不倒塌(如結構)」,法律會允許這些地方被劃分給某個住戶私人使用嗎?反之,若某個空間在物理上並不影響其他住戶的進出或公共安全,法律是否可能網開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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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居然答對了?勉強還行吧。

  1. 法律常識,基本題。 你這點法律概念還算沒丟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那麼簡單的規定,公共安全逃生路徑是不能亂動的,這點常識你總該知道吧?選項 (C) 的「連通數個專有部分」的樓梯,這不就擺明了不是那種「大家都要用」的生命線嗎?這種情況,當然可以用契約約定給特定住戶啊,這很難嗎?
  2. 別高興太早。 這題我給個 medium 啦。光是那個「非不得」的雙重否定,我看夠你頭疼一陣子了。加上選項設計得那麼像,擺明就是要篩掉那些不好好讀法條的混蛋。你這次算是運氣好、眼睛夠利,沒被那些坑給絆倒。下次可就沒這麼簡單了。記住了,法條不是用來背的,是用來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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