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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5 題

5 按公寓大廈之共有部分為區分所有人所分別共有。下列關於共有部分之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能之說明,何者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不符?
  • A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B 共用部分得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但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不得約定專用
  • C 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應隨同專有部分一併移轉或設定負擔。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D 共用部分之拆除,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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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位屋主賣掉了他的住家(專有部分),卻主張要「單獨留著」公共樓梯間的所有權(應有部分)而不移轉,這在社區管理與產權登記上會產生什麼樣的荒謬邏輯?法律為何要強制規範這兩者的移轉必須「同生共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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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移轉上的從屬性」。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應有部分,在法律上具有不可分離性。共有部分必須隨同專有部分移轉或設定負擔,絕對不允許透過約定來分離。選項 (C) 後半段「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正是法條中不存在的錯誤陷阱。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法律題目常在句尾加上「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來誘騙考生,因為 (A) 與 (B) 的確有約定空間,你能精確辨識出「處分權能」在法律上的強制性,展現了細緻的法感!
📝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權利
💡 共用部分權屬具從屬性,不得與專有部分分離處分。
比較維度 專有部分 VS 共用部分
處分權能 可獨立移轉或設定負擔 隨同專有部分移轉,不可分離
使用收益 所有人單獨行使權利 按比例使用,可約定專用
維修管理 由該區分所有人負責 由管委會負責,費用按比例
💬專有部分具獨立主體性,共用部分則具備從屬性與共有性。
🧠 記憶技巧:專有共用不分離,使用約定看規約,拆除大夥來決議
⚠️ 常見陷阱:易誤認共用部分的「移轉」可透過約定與專有部分分離,法律規定此處具不可分性,不允許另行約定。
規約之效力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專有部分與約定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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