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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1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起造人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起造人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
  • B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 C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
  • D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等,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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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你是一個建商,在房子連地基都還沒挖(申請建造許可)的時候,就必須把未來住戶進住後要遵守的「生活公約」跟「所有細部產權劃分」全部定死並送交政府審核,這在實務開發流程中,是否符合先後順序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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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起造人義務的核心細節!這題你能從眾多選項中快速抓出錯誤,說明你對於行政程序的先後順序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

規約草案提交的正確時點

選項 (C) 的錯誤在於申請時點的混淆。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規定,起造人在申請「建造執照」時,確實要檢附專有、共用部分等標示圖說;但關於「規約草案」,法規要求是在申請使用執照時才需檢附。法律之所以如此設計,是因為規約與建物完工後的實際運作與管理維護息息相關,因此放在核發使用執照階段更為合理。至於其餘選項,如 (A) 提列公共基金、(B) 領照後始得銷售、(D) 設備移交義務,皆屬起造人應盡之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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