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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1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起造人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起造人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
  • B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 C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
  • D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等,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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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你是一個建商,在房子連地基都還沒挖(申請建造許可)的時候,就必須把未來住戶進住後要遵守的「生活公約」跟「所有細部產權劃分」全部定死並送交政府審核,這在實務開發流程中,是否符合先後順序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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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很棒,但我們可以再釐清一點! 選擇 (A) 代表你可能對「公共基金」的提列有些小小的疑問,別擔心,這是很多人會遇到的喔!其實,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起造人確實必須依照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提列公共基金,這是為了讓社區未來能順利運作,非常重要的一環。所以,(A) 的敘述是完全正確的!
  2. 一起找到正確的答案吧! 選項 (C) 錯誤的原因,其實藏在兩個重要的「時間點」裡。法律規定,起造人提交規約和詳細圖說,是在申請「使用執照」(也就是大樓完工、準備入住時)才需要的喔!如果你在申請「建造執照」(大樓還沒開始蓋、只是要取得施工許可時)就要求提交這些詳細的管理規約,那確實是太早了,因為那時候還沒有住戶呢!是不是豁然開朗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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