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0 題
有關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設置,下列何者錯誤?
- A 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 B 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由公庫代為撥付
- C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 D 公共基金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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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政府公庫的管理人,為了確保大廈的公共基金不被冒領或隨意支用,你會在區分所有權人剛開完會時就直接給錢,還是會要求對方先出示一份『已經向政府機關核備完成』的正式公文,才把錢撥入特定的法定專戶呢?為什麼法規需要這道程序來保障全體住戶的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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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選項 (B)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撥付的行政程序掌握得非常扎實,能避開法條細節中的「陷阱」是拿高分的關鍵。
公共基金的撥付條件與程序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的規範,起造人於申請使用執照時,確實須提出將基金繳交公庫代收之證明;但關鍵在於後續的「撥付時機」。公庫並非在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就撥款,而是必須等到管理委員會成立(或推選出管理負責人),並且依據本條例第 57 條規定完成點交、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才由公庫撥付。至於其他選項,無論是起造人按比例提列 (A)、專戶儲存與管理 (C),以及決議交付信託 (D),皆符合法條規範,是正確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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