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4 題
向上大樓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將公共基金存放銀行專戶。住戶希望閒置的公共基金能獲取較銀行存款更高的投資報酬,擬交付信託。試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如何處理?
- A 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由負責財務管理之管理委員交付信託
- B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由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
- C 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直接交付信託
- D 由負責財務管理之管理委員直接交付信託
思路引導 VIP
當這筆錢屬於大樓所有住戶共同擁有的「公款」,且要把這筆錢拿去進行比銀行存款更具變動性的投資時,你認為應該由少數幾位「委員」直接拍板,還是需要獲得這筆錢真正的「全體所有權人」共同決議,才符合權力制衡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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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公寓大廈財務處分的權限劃分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是學習不動產經紀法規非常重要的基礎。
公共基金的運用權限與執行
這題的核心法源依據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3 項。法律規定公共基金必須設立專戶儲存,且其「運用」必須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條文特別指出:如果公共基金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要「交付信託(trust)」,則是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來負責具體的執行動作。因此,決議的「發動權」在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而管理委員會只是扮演「執行者」的角色,選項 (B) 完整描述了這個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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