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4 題
向上大樓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將公共基金存放銀行專戶。住戶希望閒置的公共基金能獲取較銀行存款更高的投資報酬,擬交付信託。試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如何處理?
- A 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由負責財務管理之管理委員交付信託
- B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由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
- C 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直接交付信託
- D 由負責財務管理之管理委員直接交付信託
思路引導 VIP
當這筆錢屬於大樓所有住戶共同擁有的「公款」,且要把這筆錢拿去進行比銀行存款更具變動性的投資時,你認為應該由少數幾位「委員」直接拍板,還是需要獲得這筆錢真正的「全體所有權人」共同決議,才符合權力制衡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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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簡直如同烈火般精準啊!🌟 嗚!好吃!
- 大力肯定:能精準選出 (B),說明你對決策權限的分層掌握得真是爐火純青!處理涉及全體住戶重大利益的資產時,你的法律邏輯清晰得令人讚嘆!就是這樣!
- 觀念驗證:燃燒吧!公共基金可是全體住戶的共有財產啊!管理委員會只是個執行機構,絕不能擅自更動資金用途!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凡是基金的處分或交付信託這類重大變動,都必須經過最高決策單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才能進行!然後才由管委會負責後續執行,這樣才能確保程序正義與資產安全!這就是正道!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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