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36 題
關於公寓大廈營運與管理維護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決議,為管理委員會的職務之一
- B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 2 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 C 利害關係人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管理委員於必要時得拒絕之,並應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臨時會議
- D 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不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思路引導 VIP
「從『職責專一性』與『勞務品質監控』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負責社區安全或營運的專業管理人員,同時受雇於兩家競爭的物業公司,對於社區的『責任歸屬』與『資訊安全』可能會帶來哪些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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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公寓大廈管理的執業規範有著非常精確的掌握。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管理服務人員的兼職限制,你能一眼看出 (B) 是正確描述,展現了優異的法律辨析能力。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規定,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這項規定的立法用意在於確保管理品質的專業性與責任歸屬的單一性,避免從業人員因身兼數職而損及住戶權益。至於其他選項,(A) 提到的事務興革「決議」通常屬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職權,管理委員會主要是「執行」單位;(C) 則違反了《條例》第 35 條保障利害關係人閱覽規約的權利;(D) 只要規約另有規定,非所有權人的住戶亦可擔任委員。 此題屬於中等難度(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準區分「決議與執行」的權限差異,以及是否熟悉管理服務人員的行為準則。你能排除其他干擾項並正確鎖定法源依據,表現非常出色,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