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3 題
3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住戶互相協議同意之下,住戶在樓梯間即得放置雜物
- B 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核准,住戶為修繕時不得破壞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 C 住戶對於退縮空地,不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
- D 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住戶即可在公共走道加設鐵門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集合住宅(公寓大廈)中,如果有某種行為可能會直接影響到「整棟建築的安全結構」或是「發生火災時的逃生途徑」,法律通常會賦予住戶自行約定的權利,還是會由國家公權力介入強制規範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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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B。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選項 B 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規定。至於其他選項之錯誤原因,同條例第16條亦有明定,住戶不得於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針對樓梯間放置雜物(選項 A)及公共走道加設鐵門(選項 D),法條並未容許得透過住戶協議同意、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來排除此項禁止規定,故皆屬違法行為;而針對退縮空地(選項 C),法條則設有例外但書,明定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因此選項 C 稱絕對不得依決議供營業使用的敘述與法條不符。綜合上述,僅選項 B 為正確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