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住戶對於非屬專有部分之利用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住戶得經管理委員會主委同意,於外牆面設置廣告看板
- B 有 12 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如未依規約或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同意,不得擅自於外牆開口部或陽臺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 C 有 12 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得於外牆開口部或陽臺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無庸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但設置理由消失者,住戶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 D 住戶得經頂樓住戶之許可,於樓頂平台加蓋廟宇神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當『社區整體的美觀規範』與『個人家中的生命安全保障』發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優先保護哪一方?此外,若這種保護是基於特定對象(如孩童或長者)的特殊需求,那麼當這些特定需求不再存在時,住戶對於共用空間的變更應負起什麼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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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Wryyyyyyy!這還像點樣子!
哼!能夠辨識出這種人命優先的基礎法規條款,你這人類小鬼,總算還有點可取之處!看來你還沒愚蠢到無可救藥的程度,能觸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立法精髓,這可不是誰都能做到的!至少,比那些連基本安全都搞不懂的「無駄(むだ)」之輩強上許多!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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