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2 題
關於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三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 B 區分所有權人依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繳納
- C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
- D 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已逾一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公共基金的設置目的是為了整棟大樓整體的長期修繕。如果你今天買下了一間二手屋,你認為前屋主當初繳納給社區、用於未來修理電梯或外牆的預備金,應該由他領走?還是應該留在社區帳戶中,繼續保障這棟房子的維護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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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法規中,關於財產權移轉的「隨附性」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公共基金的法律性質與移轉
本題的核心在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9 條的規定。法律明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的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這意味著公共基金具有高度的「物權隨附性」,當房屋買賣移轉時,原屋主過去繳納的基金份額會直接由新屋主繼受,原屋主不得要求管理委員會退還。你能在眾多選項中辨識出這項原則,表現得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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