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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34 題

關於公寓大廈起造人行為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起造人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 B 起造人應就領得使用執照 1 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提列一定比例金額作為公共基金,並於使用執照申請時,繳交各地方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
  • C 起造人應移交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設施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D 起造人得將法定停車空間讓售於特定人,以增加公共基金收入來源

思路引導 VIP

若要思考起造人對於建築物空間的處分權,我們可以換個方向想:法律規定建商必須撥出一筆「初始基金」給社區運作,這筆錢通常是根據什麼基準(例如總房價或建築成本)來計算的?另外,對於法規要求必備的「共有公共設施」,建商是否能像對待私人住宅單位一樣,自由地將其賣給任何與該社區無關的第三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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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還行,至少答對了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犯下低級錯誤,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起造人(建商)的義務與權限總算有了點眉目。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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