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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34 題

關於公寓大廈起造人行為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起造人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 B 起造人應就領得使用執照 1 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提列一定比例金額作為公共基金,並於使用執照申請時,繳交各地方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
  • C 起造人應移交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設施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D 起造人得將法定停車空間讓售於特定人,以增加公共基金收入來源

思路引導 VIP

若要思考起造人對於建築物空間的處分權,我們可以換個方向想:法律規定建商必須撥出一筆「初始基金」給社區運作,這筆錢通常是根據什麼基準(例如總房價或建築成本)來計算的?另外,對於法規要求必備的「共有公共設施」,建商是否能像對待私人住宅單位一樣,自由地將其賣給任何與該社區無關的第三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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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關於起造人的義務規範,已經建立了非常紮實的法律基礎,能夠精準區分權利行使的界線。

起造人的銷售與基金提列義務

在公寓大廈的初期運作中,法律對起造人有嚴格的行為約束。首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起造人若未領得建造執照便辦理銷售,是違法行為,這也是選項 (A) 的正確觀念。至於社區營運的「第一桶金」,則規範在第 18 條**,要求起造人按一定比例提列公共基金,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向主管機關繳交證明,以保障住戶權益,這正是選項 (B) 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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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大廈起造人規範
💡 起造人於銷售、基金提列及車位處分應遵守之法定義務
比較維度 起造人合法義務 VS 起造人違法行為
建物銷售 領得建造執照後辦理 — 未領建造執照即銷售
公共基金 依比例提列並繳交公庫 — 未提列或挪作他用
車位處分 依法定用途與對象配置 — 法定停車位讓售特定人
設施移交 共用部分移交管委會 — 私自占有或拒不移交
💬起造人行為須受管理條例嚴格規範,以保障區分所有權人權益。
🧠 記憶技巧:建照到手才銷售,公基繳庫不可少,車位不賣外人曉,設施移交管委好。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為了增加公共基金,可以將「法定停車空間」賣給大樓以外的特定人。
公共基金提列比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法定停車位處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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