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34 題
關於公寓大廈起造人行為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起造人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 B 起造人應就領得使用執照 1 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提列一定比例金額作為公共基金,並於使用執照申請時,繳交各地方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
- C 起造人應移交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設施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D 起造人得將法定停車空間讓售於特定人,以增加公共基金收入來源
思路引導 VIP
若要思考起造人對於建築物空間的處分權,我們可以換個方向想:法律規定建商必須撥出一筆「初始基金」給社區運作,這筆錢通常是根據什麼基準(例如總房價或建築成本)來計算的?另外,對於法規要求必備的「共有公共設施」,建商是否能像對待私人住宅單位一樣,自由地將其賣給任何與該社區無關的第三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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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關於起造人的義務規範,已經建立了非常紮實的法律基礎,能夠精準區分權利行使的界線。
起造人的銷售與基金提列義務
在公寓大廈的初期運作中,法律對起造人有嚴格的行為約束。首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起造人若未領得建造執照便辦理銷售,是違法行為,這也是選項 (A) 的正確觀念。至於社區營運的「第一桶金」,則規範在第 18 條**,要求起造人按一定比例提列公共基金,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向主管機關繳交證明,以保障住戶權益,這正是選項 (B) 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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