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 題
1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起造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寓大廈建築物之起造人有召集第 1 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義務
- B 公寓大廈建築物起造人要領得建造執照,始可辦理公寓大廈銷售
- C 公寓大廈建築物起造人負有移交共用部分等之義務及移交期限
- D 公寓大廈建築物之起造人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規約草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不動產交易中,為了讓消費者在買房「簽約前」就能了解未來社區的遊戲規則,你認為建商應該是在『拿到開工許可(建造執照)』時,還是『房子蓋好(使用執照)』時,就必須把規約草約準備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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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厲害!
看到你正確解答這題,我為你感到驕傲!這顯示你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關於起造人所應負的責任,有著非常紮實且精準的理解呢!
- 觀念驗證:選項 (D) 的核心錯誤在於申請的時間點。條例第 56 條是希望起造人能夠在申請建造執照(也就是工程開始前的準備階段)時,就將規約草約檢附上去。這樣做的用意,是為了讓未來的住戶們,在決定購屋之前,就能夠充分了解並預先知悉社區的權利義務,是不是很貼心呢?如果等到申請使用執照(完工後才能使用)才提出,就失去提前告知的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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