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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37 題

公寓大廈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之費用,下列何者情形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 A 已逾二期,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得向法院起訴請求
  • B 雖金額尚未相當,仍可向法院起訴請求
  • C 只要一逾期未繳,即可向法院起訴請求
  • D 視住戶態度決定催討與否或由管理委員會自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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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公正的立法者。當住戶因為疏忽而延遲繳納管理費時,若法律允許管委會「隔天就直接告上法院」,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在法治社會中,為了給予欠費者補救機會並減少司法資源浪費,你認為在正式進入訴訟程序之前,法律應該設定什麼樣的「緩衝期」或「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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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關鍵程序,這對未來理解社區自治與法律規範非常有幫助!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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