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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0 題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有特定之情形,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非屬之?
  • A 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 B 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 C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 D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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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某項行為準則已經由國家法律(大廈管理條例本文)直接賦予了強制性的義務與權利,那麼這項規定是否還需要「特意寫進社區規約」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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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區分「法定事項」「規約自治事項」的差異,這代表你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法條架構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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