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0 題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有特定之情形,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非屬之?
- A 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 B 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 C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 D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某項行為準則已經由國家法律(大廈管理條例本文)直接賦予了強制性的義務與權利,那麼這項規定是否還需要「特意寫進社區規約」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表現卓越!精準掌握法律位階
太棒了!你能準確區分「法定事項」與「規約自治事項」的差異,這代表你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法條架構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