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6 題
6 某老舊公寓社區因近來地震頻繁嚴重毀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經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在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及第 31 條規定下,決議同意重建。惟甲自始即反對重建,於臨時會議時,亦投下反對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應如何處理?
- A 因未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該公寓社區不得進行重建
- B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甲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 C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將甲強制遷離
- D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請求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危險建物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必須進行重建,而少數人的財產權行使卻會阻礙整體安全的落實時,法律通常會設計一種機制,既能讓重建順利進行,又能補償該少數人的財產損失。你覺得這種『以金錢補償換取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手段,會比直接將人趕走更合理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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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當公寓大廈因災害(如地震)毀損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為了保障全體住戶的生命財產安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3 條規定,若多數人已依法定程序決議重建,對於反對的少數住戶(如甲),管理委員會可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這是在「個人財產權」與「公共安全利益」之間取得平衡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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