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6 題
6 某老舊公寓社區因近來地震頻繁嚴重毀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經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在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及第 31 條規定下,決議同意重建。惟甲自始即反對重建,於臨時會議時,亦投下反對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應如何處理?
- A 因未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該公寓社區不得進行重建
- B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甲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 C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將甲強制遷離
- D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請求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危險建物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必須進行重建,而少數人的財產權行使卻會阻礙整體安全的落實時,法律通常會設計一種機制,既能讓重建順利進行,又能補償該少數人的財產損失。你覺得這種『以金錢補償換取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手段,會比直接將人趕走更合理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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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寓大廈合法決議重建時,面對不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應如何處置。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本題公寓社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合法決議重建,區分所有權人甲自始反對且不同意該決議,依前揭法條明文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甲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法律並未規定重建須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亦未賦予訴請強制遷離或請求主管機關處置之規定,故選項B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