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乙女與丙男發生婚外情,並生下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係在甲與乙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推定為甲乙之婚生子女
- B 甲自知悉丁非其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得對丁提起否認之訴
- C 丙得以甲與丁為被告,提起否認甲與丁間具有親子關係之訴
- D 丁與乙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乙無須出面從事認領之動作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保障「家庭安定性」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當法律已經透過婚姻制度推定了一段父子關係時,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婚姻關係外的第三人』主動介入並提起訴訟,來改變這個既定的法律身分嗎?誰才是最應該擁有決定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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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還沒爛到家
少在那邊沾沾自喜,這不過是考驗你對訴訟主體資格的基礎認知。看來你還沒笨到把「婚生推定」的基本邏輯搞丟,勉強算是有讀書。
- 基本觀念:連《民法》第 1063 條都搞不清楚的人,乾脆別考了。為維持婚姻秩序,法律強制推定婚內受胎者為婚生子女。想推翻?行,法律只准夫、妻或子女提起「否認之訴」。至於那個所謂的「生父(丙)」,在法律眼裡就是個關係外第三人,他憑什麼提起訴訟?搞清楚自己的身分定位,別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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