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2 題
有關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組織與經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實施都市計畫或土地徵收,得發行公債
- B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審議及研究都市計畫,應分別設置都市計畫委員會辦理之
- C 都市計畫委員會之組織,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 D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設置經辦都市計畫之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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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全國各縣市都能自由決定其「都市計畫委員會」的成員比例、審議權限與運作程序,對於國家的都市計畫政策一致性與法規穩定性會產生什麼樣的挑戰?為了避免權力過度分散,這類攸關人民財產處分的委員會組織準則,通常會由哪一個行政層級來統一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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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都市計畫委員會之組織規範,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根據都市計畫法第74條規定:「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審議及研究都市計畫,應分別設置都市計畫委員會辦理之。都市計畫委員會之組織,由行政院定之。」由此可知,都市計畫委員會的組織係由行政院定之,而非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決定。因此,選項 C 的敘述與法條規範不符,屬於錯誤敘述,即為本題正確答案。此外,由該法條內容亦可直接印證選項 B 之敘述合乎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