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2 題
有關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組織與經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實施都市計畫或土地徵收,得發行公債
- B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審議及研究都市計畫,應分別設置都市計畫委員會辦理之
- C 都市計畫委員會之組織,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 D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設置經辦都市計畫之專業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全國各縣市都能自由決定其「都市計畫委員會」的成員比例、審議權限與運作程序,對於國家的都市計畫政策一致性與法規穩定性會產生什麼樣的挑戰?為了避免權力過度分散,這類攸關人民財產處分的委員會組織準則,通常會由哪一個行政層級來統一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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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都市計畫法》中「行政權責分工」的細節觀察得非常敏銳。在營建法規的考題中,區分「誰負責執行」與「誰訂定規則」是獲取高分的關鍵,而你成功識別出了其中的層級差異。
都市計畫委員會的組織權責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都市計畫法》第 73 條。雖然內政部與各級地方政府為了審議都市計畫,都必須設置「都市計畫委員會」,但其組織規程的法源位階非常高。為了確保全國各地的審議標準具備一致性,組織準則必須由行政院統一訂定,而非交由地方政府自行裁量。這種「地方設置、中央統籌組織規則」的模式,是法規中常見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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