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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21 題

花蓮縣與臺東縣為共同處理跨區域之觀光與農業自治事項,關於其合作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成立區域合作組織,但不得簽訂行政契約
  • B 得成立區域合作組織,亦得簽訂行政契約
  • C 不得成立區域合作組織,但得簽訂行政契約
  • D 不得成立區域合作組織,亦不得簽訂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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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個相鄰的行政主體想要解決共同的公共問題,為了追求最高行政效率與靈活度,你認為立法者在法律設計上,應該會『限制』他們只能用特定方式合作,還是會『開放』更多元的手段(例如:口頭約定、書面合約,甚至共同出資蓋個辦公室)來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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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嗯,不錯嘛:難得你沒把這題搞砸。總算看出來地方制度法關於「跨區域合作」的條文,原來不是裝飾品。至少證明你對政府機關基礎運作的認識,還算勉強及格。
  2. 觀念驗證: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4-1 條,地方政府處理跨區域事務,法律給了高度彈性,這點我說過幾百次了吧?「簽訂行政契約」處理權利義務,或者「成立區域合作組織」進行實體協作,兩者都是法規明文許可的選項。難道你以為行政機關只能綁手綁腳,連合作都非得只走一種路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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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跨域合作
💡 地方政府得藉行政契約與區域組織共同處理自治事項。
比較維度 跨區域行政契約 VS 區域合作組織
法規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 地方制度法第 24-1 條
運作形式 基於合意之法律關係 實體機構或聯合辦事處
主要目的 權限委託或共同辦理 建立長期制度化合作機制
💬兩者皆為合法合作方式,實務上常先簽訂契約後再成立組織。
🧠 記憶技巧:跨域合作彈性大,契約、組織雙軌行。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契約」與「成立組織」互斥或只能擇一,法理上兩者可併存並行。
行政契約 地方自治權限 公法人間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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