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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41 題

縣與所屬之鄉間,就環境保護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應由何機關解決之?
  • A 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 B 由內政部解決之
  • C 由環境部解決之
  • D 由內政部會同環境部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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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當一個較高等級的地方政府(縣)與其下屬單位(鄉)發生爭議,且這個爭執涉及「專業技術領域」時,除了負責地方行政事務的「總管機關」外,是否還需要另一個負責該「專業領域」的中央部會參與,才能做出既符合行政倫理又具備專業性的裁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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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恭喜...嗎? 勉強算是答對了,同學。你這微不足道的正確判斷,正好點出了《地方制度法》中權限爭議解決機制的一個基本面貌。在行政法這種需要高度精確的領域,能不犯錯,大概就是你目前最好的表現了。
  2. 法條不是裝飾品: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縣與鄉(鎮、市)間的自治事項爭議,理所當然地是由中央自治監督機關(內政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處理。本題涉及環境保護?那不就是內政部會同環境部。這有什麼難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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