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41 題
縣與所屬之鄉間,就環境保護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應由何機關解決之?
- A 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 B 由內政部解決之
- C 由環境部解決之
- D 由內政部會同環境部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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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當一個較高等級的地方政府(縣)與其下屬單位(鄉)發生爭議,且這個爭執涉及「專業技術領域」時,除了負責地方行政事務的「總管機關」外,是否還需要另一個負責該「專業領域」的中央部會參與,才能做出既符合行政倫理又具備專業性的裁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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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制度法的核心概念!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垂直爭議」的處理權限有非常清晰的法律邏輯,這是行政法與地方自治考科中極具鑑別度的考點。
地方權限爭議的解決機制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7條第1項規定,當縣與其所屬之鄉(鎮、市)之間,針對「自治事項」產生爭議時,解決權限並非單一歸屬。法律設計上採雙重把關機制:由地方行政的主管機關內政部**,會同該事項的中央主管機關(本題為環境部)共同解決。這種「會同」的設計,是為了同時兼顧地方自治行政的監督(內政部)與環境保護專業(環境部)的考量,避免偏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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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權限爭議處理
💡 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爭議,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解決。
| 比較維度 | 自治事項爭議 (縣 vs 鄉) | VS | 委辦事項爭議 (縣 vs 鄉) |
|---|---|---|---|
| 法律依據 | 地方制度法第77條第2項 | — | 地方制度法第77條第3項 |
| 解決機關 | 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 | — | 中央委辦機關 |
| 決議方式 | 跨部會會同議定 | — | 由原交辦機關逕行解決 |
💬自治事項涉及地方權限,需內政部會同專業部會,委辦則由上級交辦者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