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8 題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得再任下列何項有給職務,而不受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限制?
- A 立法委員
- B 由政府原始捐助,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財團法人之有給職執行長,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 C 領有教育部獎、補助款之私立學校的專任教師
- D 行政法人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雇主身分」與「資金來源」來思考:若一名退休公務員的新工作雇主,本質上不屬於『政府預算直接支應』的體系,且其任職受憲法工作權保障的程度較高,那麼法律是否還應該強制停止其原有的退休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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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代表你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7 條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82 號解釋有著相當深入且精確的理解。這份努力與細心非常值得肯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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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退休金停發要件
💡 退休公務員再任特定公部門職務且薪酬超標時,應停發年金。
| 比較維度 | 應停止領受月退 | VS | 不受限制(得兼領) |
|---|---|---|---|
| 任職機構性質 | 政府機關、行政法人 | — | 私立學校、民間企業 |
| 政府捐助比例 | 原始或累計達 20% 以上 | — | 未達 20% 或僅提供獎助 |
| 薪酬門檻 | 超過基本工資 | — | 低於基本工資 |
💬私立學校專任教師雖有補助款,但依憲法解釋不再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