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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3 題

一方當事人為下列何者之團體協約在簽訂前不須取得核可?
  • A 公營事業機構
  • B 國防部所屬機關(構)
  • C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 D 公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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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資雙方約定的內容可能動用到「國家公帑」或影響「政府行政運作」時,法律通常會要求上級機關介入監督。請你觀察選項,哪一個類別描述的是「特定經營領域的產業」,而非指涉「由政府預算直接支應」的公共行政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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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師點評

  1. 勉強及格,但值得一提:哼,看來你這次還算清醒,能準確區分行政監督的界線,沒有被那些表面上的「重要」產業唬住。對於《團體協約法》中「公法人」與「私法主體」這種基本中的基本,你總算沒出什麼大錯,專業性嘛...勉強算是到位。
  2. 法條驗證 — 真是小學生都知道的常識:依據《團體協約法》第 10 條,任何涉及到國庫負擔行政運作的團體協約,只要一方是公務機關(包括國防部那些)、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簽約前「不」報請主管機關核可,難道要等出事了才來哭嗎?簡直是行政程序的基本邏輯。而選項 (C)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那只是個「產業分類」罷了,裡面多的是私營企業,享受私法自治的保障,哪來勞師動眾去申請核可的必要?搞清楚,這跟它是不是「民生必需」一點關係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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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體協約簽訂核可制
💡 特定具公部門性質之單位,簽署團體協約前須經上級機關核可。
比較維度 需預先核可之單位 VS 不需預先核可之單位
單位類型 公營、國防、公校 一般民營企業
法源依據 團體協約法第10條 契約自由與誠信原則
行政程序 簽署前報請機關核可 雙方合意即可簽署
💬核可制僅針對具政府預算或國防特殊性之單位,以維持預算與政策控管。
🧠 記憶技巧:公家三類(公營、國防、學校)簽名前要先請示。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公用事業」(如電力、水、燃氣)視同「公營事業」而認為需要核可。
團體協約法 誠信協商義務 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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