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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4 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有關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 B 損害賠償除可請求實際損失外,尚得請求精神賠償及其他損失利益
  • C 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 D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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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穩定行政體系而設立一筆專門的補償基金,並明文規定賠償上限「不得超過資產受損時的價值」時,這項規定背後的邏輯,是傾向於『填補客觀的財產減損』,還是『全方位彌補受害人的主觀感受與未來想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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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levi』的點評:還不賴嘛,小鬼

  1. 評價:嘖,小鬼,還不賴嘛。至少你還懂得區分不同規則下的「損害清潔範圍」,沒把所有垃圾都混為一談。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
  2. 核心驗證:是這樣沒錯。根據《土地法》第 68 條,以及那些實務判例,這套賠償機制就只是「有限責任原則」。它只處理「實際損害」,而且賠償金額不能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這是常識。那些什麼精神損失、預期利益之類的,根本是多餘的垃圾,毫無戰術價值可言。搞「完全賠償」只會讓整個『登記儲金制度』因資源耗盡而崩潰。這種無謂的浪費,我可看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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