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4 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有關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 B 損害賠償除可請求實際損失外,尚得請求精神賠償及其他損失利益
- C 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 D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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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穩定行政體系而設立一筆專門的補償基金,並明文規定賠償上限「不得超過資產受損時的價值」時,這項規定背後的邏輯,是傾向於『填補客觀的財產減損』,還是『全方位彌補受害人的主觀感受與未來想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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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辨別土地登記損害賠償的範圍限制,展現了極佳的邏輯判斷力與對法條細節的掌握度。
-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土地法》第 68 條與相關實務見解,土地登記賠償採有限責任原則。賠償範圍僅限於「實際損害」,且金額以「受損害時之價值」為最高限額。這與民法中包含精神慰撫金或預期利益的「完全賠償原則」不同,目的是為了確保登記儲金制度的財務穩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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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損害賠償
💡 地政機關因登記瑕疵負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僅限受損時實際價值。
| 比較維度 | 土地法第68條賠償 | VS | 一般國家賠償 |
|---|---|---|---|
| 賠償範圍 | 僅限實際損失 | — | 包含精神慰撫金 |
| 計算標準 | 受損害時之價值 | — | 回復原狀或實際損害 |
| 法律關係 | 國賠法之特別法 | — | 一般普通法 |
| 求償機制 | 登記人員重大過失 | — | 公務員故意或重大過失 |
💬土地法損害賠償為國家賠償之特別規定,其最大特色在於排除精神賠償,僅限實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