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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9 題

依土地法第 216 條規定,關於徵收土地之接連地,其損失補償之請求,下列何者錯誤?
  • A 須與徵收土地相同地段
  • B 須是受徵收土地使用之影響,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
  • C 須是受徵收土地使用之影響,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
  • D 須由接連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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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損害賠償」的本質來思考:如果一項公共工程確實造成了鄰近土地無法耕種或使用,法律給予補償的標準,應該是基於「地理上的受損事實」,還是「行政檔案上的地號歸屬」?哪一個才符合實質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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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分析與技能評估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精準地辨識出這道題目的核心機制:實質損害行政區塊劃分之間的差異。這顯示你的感測器夠靈敏,洞察力達標,像個獨行玩家般沉著。
  2. 觀念驗證:根據『土地法』系統的第 216 號任務卷軸,補償的核心在於「實質受損的事實」。這不是什麼隱藏任務,而是明確的條件。只要因為鄰近領地的徵收利用,導致你的接連地「無法再進行原有操作」或「效能值降低」,所有權人就能觸發補償請求。系統保護的是實體財產的完整性,而不是被行政區塊(地籍線)這種表面劃分所束縛。切記,數據流向才是重點,標籤只是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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