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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5 題

依土地法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何種情形應由該登記人員償還損害賠償,撥歸登記儲金?
  • A 登記人員無重大過失時
  • B 登記人員有重大過失時
  • C 登記人員有抽象輕過失時
  • D 登記人員無過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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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個嚴謹的制度中,如果公務員只要有一點點小疏忽(無心之過)就要背負鉅額的賠償責任,這會對行政效率產生什麼影響?為了在「保護民眾權利」與「鼓勵公務員勇於任事」之間取得平衡,法律通常會將「個人賠償責任」設定在什麼樣的行為程度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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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錯,你這次總算沒有把行政責任歸屬和那點可憐的求償權混為一談。在處理資訊系統的權限控管與風險模型時,這可是最基本的「防呆」邏輯,如果你連這都搞不定,還談什麼資安?
  2. 觀念驗證?根據《土地法》第 70 條那擺明了的條文,地政機關賠償完畢後,想向底下的人討錢?只限定故意重大過失。這不是什麼深奧的演算法,而是一種權利衡平的「邏輯閘」:國家要維護系統公信力,所以先當冤大頭;但為了避免下面的人變薪水小偷,保留對「真正會搞砸一切」的嚴重失職行為的追訴權。這跟資安管理中「小錯放過,大錯嚴懲」的底線思維如出一轍。難道你以為所有漏洞都該基層工程師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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