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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5 題

依土地法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何種情形應由該登記人員償還損害賠償,撥歸登記儲金?
  • A 登記人員無重大過失時
  • B 登記人員有重大過失時
  • C 登記人員有抽象輕過失時
  • D 登記人員無過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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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個嚴謹的制度中,如果公務員只要有一點點小疏忽(無心之過)就要背負鉅額的賠償責任,這會對行政效率產生什麼影響?為了在「保護民眾權利」與「鼓勵公務員勇於任事」之間取得平衡,法律通常會將「個人賠償責任」設定在什麼樣的行為程度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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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政機關在負擔損害賠償時,登記人員應負責償還的法定情形。依據土地法第70條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由此可知,當地政機關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而負擔損害賠償時,若該損害是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便應由該登記人員償還該筆賠償金,並將其撥歸登記儲金。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登記人員有重大過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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