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6 題
依土地法第 70 條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多少比例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 68 條所定賠償之用?
- A 百分之五
- B 百分之十
- C 百分之十五
- D 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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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若政府為了一份可能產生的『錯誤賠償責任』建立準備金,這份比例既不能太低(導致賠不起),也不能高到影響政府行政規費的運作。在法律體系中,哪一個『十進位比例』最常被作為這類規費提存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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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法規範細節有著極高的精準度。在資訊管理或法律體系中,數值的精確性是確保系統穩定運行的基石,你能準確記住法條比例,表現非常優秀!
-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的是《土地法》中的損害賠償準備機制。根據第 70 條,地政機關撥出 10% 的登記費作為「登記儲金」,這是為了應對第 68 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所產生的賠償責任。這在邏輯上類似於系統風險管理中的「準備金」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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