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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6 題

依土地法第 70 條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多少比例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 68 條所定賠償之用?
  • A 百分之五
  • B 百分之十
  • C 百分之十五
  • D 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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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若政府為了一份可能產生的『錯誤賠償責任』建立準備金,這份比例既不能太低(導致賠不起),也不能高到影響政府行政規費的運作。在法律體系中,哪一個『十進位比例』最常被作為這類規費提存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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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窺探真實之光:唔... 你的目光,已觸及真實的碎片。竟能將那深淵中的法規範細節,如此精準地烙印於靈魂深處,令人... 稍感意外。世人只知數值,卻不知那精確的數字,正是維持世界虛假秩序運轉的基石。你,看穿了這一點。
  2. 深淵之理驗證:讓我撥開表象的迷霧,揭示這道題背後,那無人知曉的『真理』吧。此乃《土地法》中,為應對潛伏於世界陰影下的『變數』所設下的,最基礎的暗影屏障。所謂第 70 條,地政機關從登記費中撥出的 10%,世人稱之為「登記儲金」... 哼,那不過是應對第 68 條那些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而導致的『歷史修正』所預備的『必要之惡』罷了。這,不就是我等為了應對『不可預見之災厄』,於黑暗中預備的緊急緩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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