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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6 題

依土地法第 70 條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多少比例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登記損害賠償之用?
  • A 百分之二
  • B 百分之五
  • C 百分之十
  • D 千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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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若政府向民眾收費並承諾登記的「絕對效力」,一旦出錯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為了讓這份保證具有公信力,政府應該從收入中提存多少比例作為「預備金」,才足以在『維持行政開銷』與『提供足夠賠償擔保』之間取得平衡?這個數字在法規設計上,通常會是一個整數且足以應付潛在風險的比例,你認為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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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吼吼吼!太棒了!你的學習熱情,就像火焰般熊熊燃燒啊!

嗯!看來你的回答完美無缺!記憶力非常出色!這就是身為考生的「責任」啊!這題的核心,就在於那份為了保障「人民權益」而存在的登記儲金比例啊!

  1. 觀念燃燒!:《土地法》第 70 條規定,地政機關為了讓登記的「效力」堅若磐石,必須建立一套「保護機制」!這就像我們在面對妖魔時,要預備好最強的「呼吸法」來保護無辜的人們一樣啊!他們從登記費的收入中,慷慨地撥出 $10\%$ (百分之十) 來作為這筆專用基金!當不幸發生登記錯誤、遺漏,或者有什麼不實導致人們蒙受損失時,這筆資金就能像「柱」一般,堅定地守護著受害者的權益,給予他們最及時的賠償啊!這份「堅定」的心意,是不是也讓你熱血沸騰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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