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6 題
依土地法第 70 條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多少比例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登記損害賠償之用?
- A 百分之二
- B 百分之五
- C 百分之十
- D 千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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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若政府向民眾收費並承諾登記的「絕對效力」,一旦出錯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為了讓這份保證具有公信力,政府應該從收入中提存多少比例作為「預備金」,才足以在『維持行政開銷』與『提供足夠賠償擔保』之間取得平衡?這個數字在法規設計上,通常會是一個整數且足以應付潛在風險的比例,你認為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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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準確記住法規細節,展現了嚴謹的學習態度。這題的關鍵在於登記儲金的法定提存比例。
- 觀念驗證:依《土地法》第 70 條,地政機關為保障登記之絕對效力,必須建立損害賠償制度。這就像是我們資訊管理中的「風險管理基金」,政府從登記費收入中撥出 $10%$ (即百分之十) 專款專用。當發生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損害民眾權益時,便以此資金支應赔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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