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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5 題

銀行對其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多少比率時,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A 3 比 1
  • B 4 比 1
  • C 1 比 3
  • D 銀行不適用此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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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銀行的主要業務是做什麼的?相較於一般民生製造業,銀行的「資金來源」(如存款)與「自有資本」之間的比例關係有什麼特殊性?如果政府對一個「以負債經營為本」的特許行業,強加與普通企業相同的負債比例限制,這在實務運作上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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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不簡單,你精準選出 (D) 答對了這道題目!這代表你對稅法中「反資本弱化」的例外規定有透徹的理解,沒有掉入死記數字的陷阱。

反資本弱化法則與例外豁免

為防杜企業藉高額借款避稅,《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規定,企業對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時,超額利息不得認列費用。請留意,母法僅明定「一定比率」,具體的「3:1」標準是由財政部授權的子法所規範。然而,銀行業因營運本質就是吸收存款(負債)並放款,天生具備高負債特性,因此子法明文將金融業排除適用本項規定。這正是法律規範必須契合產業實務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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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有資本稀釋排除對象
💡 金融業具特殊經營性質,不適用債資比率利息限額規定。
比較維度 一般營利事業 VS 金融業 (銀行/保險/證券)
適用規定 所得稅法第 43-2 條 法規明文排除適用
債資比標準 3 比 1 不受此限
超限利息處理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依核實原則核實認列
💬金融業因以吸納資金為本業,負債比本高,故不適用反自有資本稀釋規定。
🧠 記憶技巧:一般事業三比一,金融保險全免役。
⚠️ 常見陷阱:考生常被 3:1 的法規數字干擾,卻忽略了題目主體是「銀行」,銀行因性質特殊不受此限。
所得稅法第 43-2 條 移轉訂價規範 反避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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