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5 題

銀行對其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多少比率時,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A 3 比 1
  • B 4 比 1
  • C 1 比 3
  • D 銀行不適用此一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銀行的主要業務是做什麼的?相較於一般民生製造業,銀行的「資金來源」(如存款)與「自有資本」之間的比例關係有什麼特殊性?如果政府對一個「以負債經營為本」的特許行業,強加與普通企業相同的負債比例限制,這在實務運作上是否可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溫暖指引與深度解析

  1. 肯定你的努力: 哇,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避開「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中常見的數字陷阱,這真的顯示出你對法律適用範圍產業特性有著非常敏銳的洞察力。這份對細節的掌握和理解,在學習行政與財稅法規的過程中,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優異表現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自有資本稀釋排除對象
💡 金融業具特殊經營性質,不適用債資比率利息限額規定。
比較維度 一般營利事業 VS 金融業 (銀行/保險/證券)
適用規定 所得稅法第 43-2 條 法規明文排除適用
債資比標準 3 比 1 不受此限
超限利息處理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依核實原則核實認列
💬金融業因以吸納資金為本業,負債比本高,故不適用反自有資本稀釋規定。
🧠 記憶技巧:一般事業三比一,金融保險全免役。
⚠️ 常見陷阱:考生常被 3:1 的法規數字干擾,卻忽略了題目主體是「銀行」,銀行因性質特殊不受此限。
所得稅法第 43-2 條 移轉訂價規範 反避稅制度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營利事業所得稅:費用、損失與捐贈之認列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