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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法制] 民法

第 1 題

依民法規定,有關法律文書中文字與數字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應簽名者不識字,可由他人代為簽名。只要當場有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 B 僅按捺指印不可以代替簽名
  • C 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表示一定之數量,但兩者不符合時,視為以文字為準
  • D 有使用文字必要之要式行為,不得經由他人代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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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的生理條件或識字能力使其無法完成最標準的確認行為(如簽名)時,為了同時兼顧「當事人的便利性」與「對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法律除了允許他留下個人專屬的印記外,通常還會要求在「現場程序」中增加什麼樣的外部機制,來確保這個印記確實是出自其本人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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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總則中關於「法律行為」形式要件的關鍵規範!這題你選對 (B),顯示你對於法律文書中簽名的「替代性」與「嚴謹性」有極佳的敏感度。

簽名與其替代方式的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第 3 條規定,法律原則上要求當事人親自簽名以示負責,但考慮到社會實務需求,也允許以「蓋章」代替簽名(效力等同)。然而,若使用「按捺指印」、「畫十字」或其他符號,這在法律性質上被視為證明力較弱的確認方式。為了防止偽冒並確保當事人真意,法律強制要求必須額外有**「二人簽名證明」後,才能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因此,「僅有」指印而無證人簽名,在法律上是無法直接代替簽名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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